作者: | 发布时间:2018-3-8 14:52:57 | 浏览次数: | 分享至: |
1 信用修复项目
1.1 注册部门及资质发放部门:
1.1.1 注册部门年检如单位出现失信行为,应积极配合工商部门补充年检,接受处理。
1.1.2 相关资质出现失信行为,应按照办理要求进行整改,符合条件,继续申办。
1.2 税务方面:
税务方面出现偷税漏税行为的,要接受税务部门调查,接受处理。
1.3 质量方面:
企业产品质量出现问题,应积极采取召回措施,进行补偿,向社会发布公告,接受部门处理。
1.4 安全生产:
出现安全生产事故的,应及时上报,不隐瞒,成立善后机构,按要求对外公开事故情况。
1.5 人社方面:
出现劳务纠纷和拖欠工资的失信行为,要积极解决纠纷,补发工资,配合劳动仲裁部门工作。
1.6 金融方面:
出现贷款方面的失信行为,要积极偿还贷款本金和利息,消除金融部门的不良记录。
1.7 环保方面:
企业如出现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或者挂牌督办对象,应积极配合环保部门进行环境恢复和补偿,改善技术和治污施设。
1.8 建设领域:
企业如出现违反建设项目,应立即拆除,配合建设部门接受处罚。
1.9 招投标领域:
在招投标过程中出现违规行为的,应配合招投标管理部门,积极改正违规行为,配合处理。
1.10 司法方面:
出现司法领域的失信行为,应严格按照判决结果执行。
2 信用修复行为认定
实地调查和诚信约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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